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,助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,12月15日,经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认定,省红十字会等30家群众团体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捐赠企业或个人向上述群众团体的捐赠,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:
一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二是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可在综合所得、经营所得中扣除,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%。
三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企业或个人为支持疫情防控所发生的捐赠支出,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。